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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地保障房资金缺乏 90%资金需由地方解决

中新网  2011-06-16 08:38

[摘要] 据测算,今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共需投入资金约1.3万亿元,资金需求量之大前所未有。

今年开工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规模前所未有,资金缺口也不容忽视。

对此,中央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地也要集中财力,加大投入,确保进度。同时,要创新融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据测算,今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共需投入资金约1.3万亿元,资金需求量之大前所未有。

其中,中央财政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补助资金将超过1000亿元,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即便如此,仍有约90%的资金需要地方政府解决。

如此大的资金量,地方政府能否筹集到,以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西部地区缺钱东部也不乐观

近日,就保障房建设资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给记者仔细算了一笔账。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央财政对青海的拨款逐年加大。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补助标准显然不够。

在果洛、玉树、黄南、海南、海北、海西六州,国家按每平方米800元补助。这一补助标准,是以每平方米1300元造价为参考的。但由于建材价格、劳务费用等的提高,实际造价已突破2000元每平方米。按照这样的计算,地方所要承担保障房造价成本大约是每平方米1200元。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还没有把保障房的相关配套资金考虑在内。基础设施配套如水、电、路、暖的建设,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如学校、医院等,在住宅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全省调查显示,截至去年年底,仅配套资金缺口就在4亿元左右。

为缓解压力,青海省2011年出台规定,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配套10%的保障房。但是,西宁、海东等地区有房地产项目可以执行配建,而青海南部的六个州几乎没有房地产项目,根本无法配建。

“由于投入资金不足,保障房建设总的来说标准不高。基本的质量标准还能保证,而房屋结构设计、外观造型设计等就不可能高标准执行。”该负责人说。

不仅是经济欠发达的西部省份青海存在保障房资金紧张的情况,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也同样存在困扰。

据测算,今年广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总投资将达到600亿元左右。除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外,市县政府要投入200亿元左右,还需要社会投资400亿元。

“时间紧,任务重,在用地和建设资金方面,面临许多难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李哲夫介绍。

据了解,广州过去依靠财政资金及经济适用房销售资金回笼滚动的模式运作顺畅。但今年计划筹建的8.5万套保障房中,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将占到总量的60%以上,以前的筹资模式不再适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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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冷清信贷规模趋紧

以往,土地和资金是保障房建设的两大难题。今年各地都对不断增加的保障房建设作了较为充足的土地储备,土地问题得以缓解。相形之下,缺钱问题更为明显。

今年各地面临的保障房资金压力空前,资金需求量集中。而另一方面,筹资难度也比较大。

在中央规定的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中,土地出让净收入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在房地产调控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今年各地土地市场普遍比较冷清,部分城市土地出让收入大幅降低。

同时,目前国家从紧控制信贷规模,信贷资金趋紧,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的困难也在加大。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近两年来建材、人工成本不断上涨,进一步加剧了资金压力。

国务院督查组4月进行的保障房建设督查结果显示,一些地方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数量过少,中西部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难度较大,一些财政困难的市县部分项目连必要的资本金也不能落实。

以内蒙古为例,与去年相比,中央补助资金虽然有所增加,但由于建设任务大幅增加,实际降低了对项目的支持力度。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除林业、农垦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与去年持平外,其他各项中央补助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

即便在建设进度最快的河北省,资金短缺、缺少可操作性的金融支持政策,仍是的问题。今年河北省所需120亿元保障性住房贷款,目前仅到位4000万元。

创新融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

显然,要完成今年的保障房投资建设任务,仅靠现有的资金来源渠道远远不够。从中长期看,“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将维持在高水平。创新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是加快保障房建设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当务之急。

当前,在中央政策的支持下,建立保障房建设投融资平台已经成为许多地方的选择,投融资平台的形式也在不断完善。

陕西省成立了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公司,由延长石油集团出资30亿元,省财政出资10亿元,再通过市场融资60亿—80亿元,共计筹措100亿—200亿元来支持配套资金困难的市县建设廉租住房和公租房。这一模式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地方政府用财政担保或土地作价入股建设投融资平台的模式,更具备可持续性。

湖南省住建厅介绍,湖南也在加快组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公司,引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同时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租售并举、共有产权模式。

5月13日,作为上海保障房建设“排头兵”的城投控股,与中国平安携手推出债权投资计划,募集不超过30亿元的资金用于支持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这是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领域的签约项目。根据初步测算,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比,该计划将节约成本约7000万元,降低了保障房建设成本。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李亚强也表示,尽管哈尔滨市目前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比较大,但通过全市各部门的努力,通过财政拨款、公积金以及银行贷款,基本上可以完成既定目标。

据介绍,为了支持地方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目前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机制,拟支持地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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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14日电中新网房产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要争取做到按季或按月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发放到位。

以下为通知内容:

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综〔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口径。为确保土地出让更多地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倾斜,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出让较多、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较大、公共预算难以满足相关资金需要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

四、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同时,要继续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五、创新财政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式。在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相对较重,完全依靠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难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为此,各地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能。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试点。进一步细化操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注入资本金资金数额、税费优惠项目以及贷款贴息幅度、贴息年限等政策,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长效机制。

六、加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2011年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已按规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按照规定于今年5月31日前将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连同省级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到市县,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按月了解和通报本地区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要采取措施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主动开展工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要争取做到按季或按月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发放到位;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要按月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推动本地区按期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七、定期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附件1)、《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3)、《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附件4)、《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附件5),并按规定时间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计划单列市有关数据由省级部门汇总报送。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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