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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买房屋仍被抵押银行 业主状告开发商索赔30万

中国新闻网  2011-12-22 17:35

[摘要] 已买房屋仍被抵押银行 业主状告开发商索赔30万

花82万元买下了房子,却发现房子仍被开发商抵押在银行,协商赔偿无果下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

今年9月初,王女士相中东西湖区某楼盘一套面积约134平方米的房产,当月5日一次性付款82万,与开发商签合同买下此房。此后她因办理房产合同网签备案,多次致电售楼部,却被对方拖延。满腹狐疑下,她到房管部门查询结果得知,此房早在2010年底已被开发商用于工程款抵押,抵押期是两年。

9月15日,王女士再次找到售楼处时,对方承认所购房屋仍抵押在银行。气愤之下,她多次找开发商论理,但未能达成一致。王女士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王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房产真实情况,导致房屋产权存在瑕疵,要求认定购房合同无效退赔购房款并由开发商赔偿损失30万元。

记者前日与该楼盘开发商取得联系。公司负责此事的宫先生向记者坦承,公司在向王女士卖房时存在疏忽,因开盘时购房人太多,销售员未明确告知王女士房子仍存在抵押。随后于9月23日为此房解除了抵押,“比签合同晚了近20天,协商过程中我们也答应就这一疏忽担责,愿向王女士降价1。6万元,但被她拒绝”。

此案目前有待于法庭判决。

国土部公布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民意 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昨天,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闲置地将限期动工

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以下三种情形,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修订草案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按地价20%征闲置费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延伸阅读:

国土部拟规定土地闲置满2年可无偿收回

国土部修改闲置土地处置法 房企囤地将遭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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