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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公告

环渤海新闻网  2012-05-30 08:18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12号)、河北省公安厅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冀环测〔2011〕311号)等规定……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外地转入车辆及全市新车注册登记环保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12号)、河北省公安厅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冀环测〔2011〕311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和新车注册环保管理作如下通告:

一、自2012年5月1日起,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地国产汽油机动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简称国Ⅳ)排放控制要求及以上的达标车型,外地国产柴油机动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简称国Ⅲ)排放控制要求及以上的达标车型,外地进口机动车必须是注册年限为5周年之内的达标车型。拟转入车辆首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审核是否为达标车型,审核通过的车辆到经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车辆检测合格的车主携带检测报告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落户手续,申请牌照后到出具检测报告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免费领取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色环保标志)。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严格审查,不得为不属于“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达标车型和“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达标车型,或属于上述达标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办理转移、变更登记。对进口汽油或柴油机动车,车主应提供达到相等于“国Ⅳ”或“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证明,并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

三、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在注册登记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尾气检测机构免费领取绿色环保标志,未领取者,需先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四、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严格监管辖区内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检测工作,并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外地机动车辆转入我市的审核管理。

五、绿色和黄色标志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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