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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捆绑收取

河北新闻网  2013-10-30 08:38

[摘要]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11月1日起执行,作为河北省首部供热用热政府规章备受关注。10月29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就《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中的体制、温度、价格、稳定供热等问题,做出详细解读。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11月1日起执行,作为河北省首部供热用热政府规章备受关注。10月29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就《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中的体制、温度、价格、稳定供热等问题,做出详细解读。

河北出台首部供热用热政府规章

到2012年底,全省城镇集中供热面积已达5.8亿平方米,但仍存在供热能力不足、服务问题较多、执法监督缺乏依据等问题。《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是河北省部关于供热用热方面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为我省供热事业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共计八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管理、供热计量、用户服务、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办法》紧紧围绕最根本的体制问题、最核心的温度问题、最关键的价格问题、最基础的稳定供热问题、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

目前,部分城市并没有按照规划进行热源建设,造成热源及热网布局混乱,能源浪费严重。《办法》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同时,结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办法》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予以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取消单位或物业企业管理换热站

目前部分城市供热实行物业托管收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自身利益经常控制阀门开关,虚报采暖户数,热用户室温状况和需求不能直接反映到供热企业,部分物业公司采暖费和物业费捆绑收费,引发供热矛盾和投诉不断。

《办法》规定,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卧室、起居室、卫生间不低于18℃

河北省各市供热时间不一,张家口、承德每年11月1日开始供热,秦皇岛11月5日供热,供热期都是5个月。其它城市11月15日开始供热,供热期4个月。

《办法》要求,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办法》要求,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供热单位需实行热计量收费

《办法》要求新建建筑和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办法》加大了供热计量收费约束,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交纳热费。

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捆绑收取

《办法》要求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办法》规定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交物业费、水电费等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办法》规定连续停止供热24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能耗在线监测

防治大气污染是河北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办法》规定政府要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设备等。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新、改、扩建供热工程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供热单位要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设备进行节能环保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标。此外,还规定供热主管部门要对供热单位能耗实行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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